靖霖要闻徐宗新钱江晚报谈ldq

发布时间:2021-2-10 12:52: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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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详见年2月16日《钱江晚报》A版)

凌晨,一个年轻的劫匪摸进别墅,被女主人发现。女主人比较冷静,这个劫匪也非亡命之徒,两人倒是有商有量起来。最后谈定,女主人等到天亮去银行汇款给劫匪的账号,劫匪先拿元现金撤了。这是昨天本报报道的发生在1月29日凌晨4点多杭州城西某别墅的惊险事。

事情的结果当然是女主人等劫匪离开后就报警,劫匪迅速落网。

没想到案件在报道后引发了读者和网友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是为女主人的机智冷静点赞,另一种则是为这个“老实”的劫匪叫屈。那么这个事情到底应该如何来评判呢。

网友发问:劫匪值不值得同情,该不该放他一马?

当时劫匪开口是要10万,女主人以身边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提出等天亮直接打款给他。

就这样,一步步,劫匪留下了银行卡信息,电话号码,还给女主人看了身份证。这些信息在后来警方侦破中帮了大忙。

在读者中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这个劫匪正是基于对女主人的信任,才留下了那么多真实的个人信息。既然女主人没有受到什么伤害,不过损失了元,而劫匪原本是个水电工,也是穷途末路才出此下策,作为社会的两个极端——一个是穷得过不了年,一个是住在豪华的别墅里,女主人是不是应该就此放劫匪一马。

甚至

“小李飞刀”说:“如果这样的劫匪最后都发现自己受骗了,那是不是‘教育’所有的劫匪应该快刀斩乱麻,心狠手辣。”

有读者由此还说到了“人性”,觉得当下社会缺少的就是“信任”,以及“与人为善”的人性。

律师意见:劫匪不是受骗,而是主动选择较轻情节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说,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这样来看待。

首先,这个年轻人经过事先踩点,选择在漆黑的夜里,卸下别墅窗户,翻窗而入,而且手中拿着折叠刀,被女主人发现后,还一度割伤了女主人,他的动机是明确的:以入室抢劫的手法来获取钱财。

他的动机和行为本身就已经是大错特错了。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一般量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了。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他没有一错再错,在女主人冷静的对待下,他也相信了女主人会给他汇钱。所以没有再进一步使用暴力,也可以视为他主动选择了较轻的情节。比如,他最后拿的钱是元,而不是元(女主人想给他元),没有再伤害别墅里的其他人,这些都能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轻。

刑罚本身也会采用一种主客观的综合评价,遵循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主观恶性比较轻,客观造成危害比较小,这在最后的量刑上都会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尽管他已经入室抢劫了,但是他拿的是元,而不是之前自己要求的10万元,他也没有再进一步使用暴力,在接下来的量刑结果上肯定是不同的。

有网友认为这个劫匪被骗了,或者说他亏了,但实质上,他至少为自己争取到了比较轻的刑罚。

第二,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我们还是要倡导保障个人安全是第一位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正是女主人不那么极端,比较平静,才让劫匪不采取暴力。

有危险的想法并贸然行动,才是悲剧根本

大约在三年前,我曾经报道过一则类似案例,比之更为典型。说的是一个年轻人在半夜里马路上截住了一个夜班回家的姑娘,要钱。

结果姑娘也是计上心头,说自己身边没有那么多钱,要不跟她回家去取。

劫匪跟姑娘回家了,没想到姑娘一开门,一大家子都在,劫匪立刻慌了,在匆忙中拿起了姑娘家中茶几上的水果刀叫大家不要靠近,最后拿了姑娘姐姐甩过来的元仓惶而逃,后被民警抓获。

姑娘这一设计,原本劫匪是户外抢劫,没有造成什么人身伤害,最多判三年。现在被姑娘骗回家,抢劫的性质从“户外抢劫”变成“入户抢劫”,不过拿了元,量刑的起点就已经是十年以上了。

这个事情,难道我们能够怪那个姑娘吗?

说到底,从善和正直是一种做人的秉性,而不懂法,有危险的想法,贸然地行动,才是年轻人悲剧性命运的根本。

徐宗新简介

【职   务】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年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年,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历任起诉科副科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历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年10月,为主创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党支部书记。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门致力发展刑事业务,十余年来,先后办理了八百余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办案讲求“专业服人,诚信待人,尽职敬业”,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一部分案件得到无罪、罪轻及缓刑处理。

年,嘉兴全市优秀公诉人比赛冠军,全省优秀公诉人比赛上获得团体冠军。个人立二等功;年,浙江省律师论文研讨会三等奖;--年,分别获嘉兴市律师协会论文研讨会二,三等奖;年,嘉兴市律师协会论文研讨会三等奖;嘉兴市检察官律师控辩赛优秀辩手奖;年,杭州市律师协会论文研讨会一等奖;年,浙江省律师论文研讨会三等奖;年,浙江省律师论文研讨会二等奖;被杭州市法学会被评为“法学研究先进个人”;杭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年,浙江省律师论文研讨会一等奖、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年,浙江省律师论文研讨会二等奖、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被评为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年,被提名为省司法厅“十岗百优”优秀律师;年,获浙江省律师协会“优秀业务委员会工作先进个人”;获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年,被杭州市司法局记“三等功”;获省律协“争先创优”先进个人称号;年,获省律协“新刑诉法优秀宣讲个人”称号。年,获省司法厅“十岗百优”十佳优秀律师称号。年至今,每年均获杭州市律师协会嘉奖;

撰写的论文和评论有: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硕士论文)》3、《浅探刑辩律师的诚信服务》4、《再论受贿罪量刑》5、《论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我国刑辩律师准入制度之构想》7、《律师泄密,罪几何?》8、《新律师法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9、《律师被驱逐出法庭之后》10、《警惕非暴力的刑讯逼供》11、《刑事律师的为与不为》12、《全面推行刑事法援制度之现实分析》13、《优昙婆罗花,盛开正当时》14、《温州金改背景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透视》;

上述文章,分别获得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省律师协会研讨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杭州律师协会研讨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在《浙江法治评论》《法治研究》《浙江法学》《方圆律政》《法制日报》发表。

编著出版的书籍有:1、独著《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合著《定罪量刑指南》;3、主编《浙江省经典刑事辩护案例选》,法制出版社;4、合著《辩护人认为》,法律出版社;5、独著《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现兼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第八届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刑辩分院执行院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业咨询委员;浙江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浙江省边防总队法律专家委员;杭州市政法委涉法涉诉案件评审专家;浙江省律师协会刑辩讲师团讲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浙江法治在线高级专家顾问;浙江电视台《纪实》法律顾问;杭州市温州商会副会长;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团长;杭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杭州铁路公安处法律顾问;杭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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