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尾气检测机构改不合格为合格

发布时间:2024/2/20 14:50:05   点击数:

年6月2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尾气检测线上设备齐全、环境整洁,检测规范全部张贴公示,一切操作流程看似井然有序。然而,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并没有因此放松警惕,逐份调阅车辆检测档案,确保没有任何遗漏。一份存在疑点的检测合格报告被“火眼金睛”发现。同一天为某辆柴油货车连续进行三次尾气检测,最后检测报告为合格,这是为何?

现场负责人辩称因检测员是新手,操作不熟练,所以出现重复检测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检测档案及当日监控视频录像进行核查。在反复观看视频录像的过程中,检测员的一个小动作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在第三次检测开始前,一名检测员起身离开监控范围,返回后顺利完成当次检测。通过核对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后台信息,执法人员发现,在同一时间,该公司有修改车辆基础信息的可疑操作。执法人员随即到公安部门调取当事车辆的原始登记信息,通过逐一比对参数,确认了该公司擅自修改车辆额定功率,降低检测标准限值的行为,锁定了其为不达标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关键证据。

经查,年以来该公司为同一辆柴油货车进行了多次尾气检测,在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车辆额定功率,降低检测标准限值后,为该车辆出具了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目前,镇江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70万辆,移动源排放对镇江市PM2.5的贡献达到20.3%,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个别企业为了追逐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等手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带病”上路,逃避监管。镇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盯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镇江市生态环境部门郑重提醒各企业,要以案为鉴,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通讯员苏小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曹卢杰

校对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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